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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邱县五青年七年冤狱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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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0 14: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讯逼供”与证据“硬伤”

  在日后的判决书里,他们的犯罪系因失约的报复:
卷宗上作案过程如下:

  五人在邱县文化广场遇到王雯和路士超,陈雪飞邀王雯一起玩,王雯让陈雪飞于22时30分在广场附近的红绿灯处等候。

  当晚,五人按时赶到未见王雯,后见到王雯和路士超在广场的啤酒摊喝酒,即欲报复。

  次日凌晨1时许,五人携带刀、木棍、铁管等,乘车寻至邱县小康街南段小桥时,见王雯和路士超在路西麦地内,五人遂持械分别殴打,致路士超死亡,王雯重伤。

  对于上述细节,仅有李俊卜一直未作有罪供述。其余四人告诉剥洋葱,是在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和诱供提醒下,按要求一步步完善作案过程的。

  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他们都推翻了有罪供述,称遭刑讯逼供。

  “这个案件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从接手案子开始,陈其彬的辩护律师张小波就认为,案件“有硬伤”,“能够指认他们有罪的唯一证据是他们的口供,他们又翻供了”。

  当年有没有刑讯逼供?2015年10月28日,邱县公安局政治处一位工作人员以对此案不知情,需向上级汇报为由,拒绝接受剥洋葱(微信ID:boyangcongpeople)采访。

  根据当年的案件卷宗,邯郸市检察院发现此案疑点较多,曾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一份邯郸市检察院审查公诉处给邱县公安局的回函显示了疑点:警方始终没找到作案的凶器;主要证人王雯的证词前后矛盾;对于现场的脚印也没做鉴定,检察院要求“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力度”。

  补充侦查完成后,2005年10月10日,邯郸市检察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五被告人。

  根据律师提供的卷宗资料显示,痕迹鉴定表明,现场所有的足迹,没有一枚是五被告人的;DNA检验结论,现场血迹没有一处是五被告人的,相反,其中一处血迹是另一名男子所留;王雯身上的精斑系死者路士超的;警方抽干了河水未能找到作案凶器。

  一审开庭,律师均提出上述观点。

  河北省一位参加过此次庭审的检察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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