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头语:此案的损失牵涉到溧阳,並打了多年的官司,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地方法院还能置若罔闻,事出反常。现已引起了国内司法界专家高度重视和质疑。近日《中华网》丶《今日头条》丶《网易新闻》都站在司法角度,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和立场鲜明的批驳。但愿如此正能量的报道,能对座落于溧阳的这座无故的房产给予新的转机。希望此报道也能引起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关心和重视。
事出反常必有妖!
——溧阳的财产不能无辜被他人非法侵占
陈源参与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事实
2014年5月27日,刘佳、王林燕夫妇和王立平、袁萍夫妇、陈源四方订立《抵押借款合同》,王立平、袁萍拟向刘佳、王林燕借款人民币8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7月26日。
王立平、袁萍夫妇和陈源为刘佳、王林燕提供房产抵押。2014年5月28日,江苏省溧阳市公证处出具(2014)常溧证经内字第199号《公证书》对《抵押借款合同》进行公证。2014年5月28日,上述各方在江苏省溧阳市办理了溧房他证字第57594号《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人为刘佳、王林燕,抵押人为陈源、王立平和袁萍。
(见图一)
另一份与陈源无关的《个人借款合同》
2014年5月25日,王立平与刘佳、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鹏公司”)、李献斌、赵伟红五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甲方王立平向乙方刘佳借款8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两个月。甲方借款由丙丁戊三方作为担保人,并由甲方以自己“及妻子袁萍”拥有产权位于江苏省溧水“市” “8450.72”平方米的商铺和酒店做抵押。(引号内为手写添加,借款人王立平称当时签合同时没有手写体。)
(见图二)
办理完抵押登记的时间是5月28日,《公证书》上写的清清楚楚,《房屋他项权证》的方章写的清清楚楚,河北高院找不到事实就以,“常理分析”来否定最高院认定的事实!(见图三、图四)
在对《情况说明》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情况说明》既未质证,也未作为裁判依据的情况下,再审法院却将《情况说明》作为裁判的依据,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见图五)
5、是谁篡改了这份《个人借款合同》。
河北高院再审认定:5月25日刘佳作为出借人、王立平作为借款人、河北奎鹏公司、李献斌,赵伟红三方作为担保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刘佳为王立平拆借融资8000万元用于河北奎鹏公司流动资金。
该合同第六条第( 一)款约定:借款由河北奎鹏公司、李献斌,赵伟红三方作为担保方,并由王立平以自己“及妻子袁萍和陈源”拥有产权,位于江苏省溧水“市”“ 8450.72” 平方米的商铺和酒店作为抵押。(法院认定引号内为手写体)
在邯郸中院档案室见到了这份《个人借款合同》,但担保条款第六条第( 一)款就是手写体也只见“及妻子袁萍” 而没有“陈源”二字,河北高院再审认定的“及妻子袁萍和陈源”提供担保的“陈源 ”二字不知从何而来?河北高院再审查明用的是哪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的原件。
《个人借款合同》一式六份目前任何人都拿不出这份原件,而且王立平称当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时根本没有手写体。(见图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