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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5月4日公布的“沧运市监处罚﹝2023﹞Z009号”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沧州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不合格柴油14860.4L并处罚款11.739716万元。
企查查网站显示,沧州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成立于1997年12月,负责人为刘丽,企业地址位于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朝阳南路,经营范围包含:零售: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C)(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3月26日); 零售润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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