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35531|回复: 0

沧州一医院被处罚

[复制链接]

47

主题

196

回帖

543

积分

高级会员

积分
543
发表于 2024-2-18 19: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的“沧县市监处罚【2024】1309212400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沧县三元堂中医骨伤医院因标价之外加价收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3条第二款。1月24日,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没955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13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42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13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㈠不标明价格的;㈡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㈣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16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