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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违法行为的
通 告
沧县政告〔2020〕2号
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包括荒草、落叶、垃圾等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下同),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流、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
二、对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已按照本通告第二条实施处罚的除外。
四、对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秸秆禁烧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政府、村委会强化属地管理,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烧监管包片包户包地块制度,落实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并利用秸秆禁烧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无人机飞检等技术手段,及时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六、各村委会要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之一,强化宣传教育、巡查管控,确保秸秆禁烧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七、全县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禁止露天焚烧相关规定,提高绿色环保意识,从自身做起,坚决做到不焚烧秸秆、不放野火。鼓励农作物秸秆粉碎还田以及秸秆饲料化、基料化、青贮化综合利用。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焚烧行为。对能提供现场证据和点火人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0元。
举报电话: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 12369、沧县公安局 110
特此通告。
沧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来源:沧县政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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