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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发布时间:2022-01-19
《2022年,人民法院将有这些“大动作”》:秉公裁决、定分止争,助推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近日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从保障人民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对人民法院新一年工作作出部署,其中不少看点值得关注。最高法同时强调,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通过“小案件大道理”,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公共意识、规则意识。民事审判要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平衡利益、定分止争,坚决同“和稀泥”说不,立“明规则”、破“潜规则”。
2021年,全国和省市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时期,顶风作案,枉法裁判;案件终身负责,谁办案谁负责;打击老赖,塑造诚信。曲周县法院“正式干警”刘建国在1997年给刘志民出具借款证明,借款10000元;在2001年给刘志民从新出具了借款证明,把本金结转为18800元;在2011年还刘志民利息15000元。2017年刘志民起诉刘建国,至今,经历市县两级三家法院涉及几十人审理,仍然没有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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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上诉人、重审原告):刘志民,男,汉族,法律本科毕业,曲周县科协干部,手机1583183976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上诉人、重审被告):张玉芳:女,汉族,住曲周县曲周镇前河东村。
上诉人刘志民在2001年2月10日借给曲周县法院“正式干警”刘建国1万多元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曲周县法院在2017年11月8日立案受理,送达(2017)冀0435民初166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分给徐新东承办。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判长姜双等在2017年11月30日作出“指定邱县法院管辖”的(2017)冀04民辖25号民事裁定。刘志民不服邱县法院承办人孙九凡在2018年3月23日故意枉法作出“驳回刘志民诉讼请求”的(2018)冀0430民初137号错误民事判决。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赵建平等在2018年6月20日依法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8)冀04民终2549号民事裁定。刘志民不服邱县法院承办人李连生等在2019年6月17日故意枉法作出“驳回刘志民诉讼请求”的(2019)冀0430民初22号错误民事判决。刘志民不服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陈志明等在2019年10月25日故意枉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19)冀04民终4902号错误民事判决,违法让刘志民向没有任何关联案外人张玉芳主张权利;可是,刘志民与张玉芳之间既没有借款事实、也不存在债务转移、更不存在债权转让。刘志民被迫无奈只能听从陈志明根据故意枉法作出的(2019)冀04民终4902号错误民事判决,向曲周县法院起诉,曲周县法院承办人高源在2019年11月19日依法作出“驳回刘志民起诉”(2019)冀0435民初1952号民事裁定。不服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霍金喜等在2020年10月30日故意枉法作出“撤销原裁定,指令重审”的(2020)冀04民终516号错误民事裁定。不服曲周县法院承办人赵学军等故意枉法作出“根本不存在债权转让、没有任何关联案外人张玉芳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2021)冀0435民初1032号错误民事判决。
为了维护上诉人刘志民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张玉芳合法权益,更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请求把刘建国起诉张玉芳、刘志民起诉刘建国、刘志民起诉张玉芳涉及所有案件全案审查,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备查处腐败之需,并邀请正义法官、检察官、监察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媒体记者等及社会各界正义人士参加庭审旁听,监督庭审,促使公正裁判,让老赖者、让枉法者永远钉在历史耻辱柱上。
二、请求二审由邯郸市中级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依法要求涉及案件的承办人曲周县法院徐新东、高源、赵学军、邱县法院孙九凡、李连生、邯郸市中级法院姜双、赵建平、陈志明、霍金喜,以及另外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案件承办人曲周县法院徐永峰、王学峰、邯郸市中级法院邵恩有等到庭作出判后释明,把整个案件来龙去脉审理清楚。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曲周县法院没有回避,可是刘志民起诉刘建国,曲周县法院主动回避,该不回避与该回避哪个正确、哪个错误?是否因为刘建国当原告时不需要回避,而刘建国当被告时需要回避?邱县法院和邯郸市中级法院驳回刘志民起诉刘建国没有任何证据,根本不存在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是不是违背事实和法律?让刘志民向根本不存在债权转让、也没有任何关联的案外人张玉芳主张权利也没有任何证据,邯郸市中级法院和曲周县法院让张玉芳代替刘建国还本付息有什么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请求二审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通过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依法对刘志民起诉刘建国案件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依法撤销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陈志明等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而枉法作出的(2019)冀04民终4902号错误民事判决和邱县法院承办人李连生等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而枉法作出的(2019)冀0430民初22号错误民事判决,改判为支持债权人刘志民起诉债务人刘建国的一审诉讼请求,让刘建国承担还本付息及违约责任。
四、请求二审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撤销曲周县法院承办人赵学军等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而枉法作出的(2021)冀0435民初1032号错误民事判决,依法驳回刘志民对“根本不存在债权转让、没有任何关联案外人”张玉芳的起诉。
五、请求二审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查明曲周县法院承办人赵学军等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而枉法作出的(2021)冀0435民初1032号错误民事判决,上诉人刘志民是在2019年根据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陈志明等枉法作出的(2019)冀04民终4902号错误民事判决向曲周县法院起诉没有任何关联案外人张玉芳,应该适用2015年6月23日制定的在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法释〔2015〕18号《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而不能适用2020年12月23日修改的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法释〔2020〕17号《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支持刘志民主张违约金是错误的,没有支持按照刘志民要求还本付息到全部清偿完毕是错误的;至少应该自借款之日到全部清偿本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息。法释〔2015〕18号《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请求二审依法判令上诉人刘志民不承担任何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刘志民请求二审一定要依法审理、依法裁判,万万不能把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拖成刑事案件!
曲周县法院承办人赵学军等在2021年12月30日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而枉法作出的(2021)冀0435民初1032号错误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而且超审限,刘志民请求二审必须依法纠正,并将在庭审中了解到的涉嫌枉法裁判线索依法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十次犯罪更严重。应该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个简单的1万多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刘建国给刘志民出具的借款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依法判决刘建国偿还下欠刘志民本息。就这么一个简单案件,已经市县两级三家法院几十人审理,自2017年至今几年了,仍然没有一个公正裁判。
涉案法官,你们能不能问心无愧干点正事,依法公正裁判,而不是让你们滥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挖苦心思枉法裁判!你们在破坏国家法治、破坏社会秩序,你们在损害法律尊严,损害公平正义,你们到底是为了什么?人在做,天在看;苍天有眼,苍天在上;老赖者、枉法裁判者,你们不怕遭到报应吗?
2017年11月8日,刘志民起诉刘建国,是根据合法有效的2001年2月10日刘建国给刘志民出具的借款证据,可是被枉法裁判者驳回诉讼请求,让刘志民向没有任何关联的案外人张玉芳主张权利。刘志民被迫无奈,根据枉法裁判向曲周县法院起诉没有任何关联的案外人张玉芳,要求张玉芳代替借款人刘建国偿还本息。
这次,在承办人赵学军等庭审中,刘志民坚信刘建国是借款人,理应由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而案外人张玉芳与刘志民没有任何关联,向张玉芳主张还本付息权利,没有合法证据,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社会常理。为此,刘志民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曲周县法院依法驳回刘志民对张玉芳的起诉,建议刘志民依法对刘志民起诉刘建国案件进行申诉再审。
在全国和市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关键时机,刘志民曾经在2021年5月19日用特快传递通过中国邮政1139775336176邮件,把相关材料邮寄给河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指导工作组驻邯郸市第11组,反映曲周县法院“正式干警”刘建国借钱1万元久拖二十多年不还,控告邱县法院孙九凡、李连生、邯郸中级法院陈志明、霍金喜涉案法官,根据涉案线索公开评查涉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并涉嫌枉法裁判,已涉及市县两级三家法院几十人,而且时间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把借钱不还者和枉法裁判者曝光于天下,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监督。
司法救济是最后救济渠道,可是,司法腐败已经把当事人逼向绝境,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但是,刘志民始终相信组织相信党、相信国家法律。案件终身负责,谁办案谁负责。对违法必须追究,对错案必须纠正。打击老赖,塑造诚信;严惩腐败,维护正义。不敬畏法律,只有被诅咒;做昧良心事,必定遭报应。
二、民间借贷案件久拖不决概述:
1997年9月10日的一个1万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曲周县法院一直不立案,直到2017年11月8日才立案,后经过①曲周县法院、②邯郸市中级法院、③邱县法院、④邯郸市中级法院、⑤邱县法院、⑥邯郸市中级法院、⑦曲周县法院、⑧邯郸市中级法院、⑨曲周县法院、⑩邯郸市中级法院、⑾曲周县法院等两级三家法院多次审理,至今几年了,仍然没有一个公正结果。期间,邱县法院承办人孙九凡、李连生等和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陈志明、霍金喜等及曲周县法院承办人赵学军等涉案人员:背弃初心,背信道义;没有职业操守,没有公平正义,丧失灵魂良知,丧失人格尊严;视法律为儿戏,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法律,故意违反程序,故意枉法裁判,甚至团伙违法,触目惊心,令人发指!
这些涉案法官公然枉法裁判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严重损害法律尊严,严重损害政法形象,严重损害党委权威,严重损害社会正义,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把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拖成重大刑事案件。为此,刘志民真诚建议:根据庭审发现涉案法官是否涉嫌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并涉嫌枉法裁判案件线索,认真审查卷宗材料相关证据,坚决依法纠正错案,把了解到的枉法裁判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曲周县法院刘建国借钱不还:
1997年9月10日,债务人刘建国(原曲周县科协司机,后调到曲周县法院当司机)向债权人刘志民(曲周县科协干部)借钱10000元,出具了借款证据;刘建国把该借款转借给其战友谷建龙(妻子张玉芳)开饭店。后谷建龙出国,刘建国久拖二十多年不还刘志民借款。当时,刘志民工资一个月不足300元,需要三年不吃不喝才能攒够10000元。2021年6月在网上看到,1998年的1万元相当于现在16万元。刘志民被迫多次依法起诉,因为刘建国是曲周县法院职工,曲周县法院一直不立案,当时经历四任院长,分别是郭雪芝、张继红、王宋堂、李延国。期间,2001年2月10日,刘建国给刘志民出具了新的借款证据,把本金结转成18800元;2011年3月3日,刘建国与刘志民二人签订一个《证明》,主要内容是刘建国偿还刘志民15000元,刘建国下欠刘志民本息由谷建龙、张玉芳偿还,刘建国与刘志民以前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因为谷建龙出国打工,刘建国起诉了谷建龙妻子张玉芳,并委托刘志民作为代理人。曲周县法院在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并胜诉,判决张玉芳向刘建国还本付息。该判决生效后,2012年6月11日,刘建国申请曲周县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三年后,刘建国又申请撤回了执行,曲周县法院在2015年4月2日作出(2012)曲执字第89号执行裁定,对刘建国申请执行张玉芳“本案终结执行”。刘志民听说,在2017年11月8日刘志民起诉刘建国偿还本息后,刘建国又申请曲周县法院执行张玉芳。
因为刘建国在二十年时间内仍然没有还清刘志民本息,谷建龙、张玉芳也没有代替刘建国偿还下欠刘志民本息。刘志民又被迫向曲周县法院起诉刘建国,2017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时任院长是段卫东。曲周县法院现任院长是郑志燕。
四、市县两级三家法院几十人参与审理情况:
(一)、为了实现债权,刘志民根据刘建国出具的借款证据,向曲周县法院起诉。2017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后,因为涉案法官枉法裁判,刘志民通过网络曝光及向各级有关领导控告涉案法官违纪违法行为,至今仍然没有公正结果。
1、(以“被告刘建国是本院正式干警”为由,报请指定审理):2017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并送达刘志民一份(2017)冀0435民初166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承办人徐新东告知刘志民,因为被告刘建国是曲周县法院职工,曲周县法院需要回避,请求邯郸市中级法院处理。
徐新东没有给刘志民出具任何裁判文书。
2、(以“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为由,指定邱县法院管辖):2017年11月30日,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判长姜双、审判员田保俊、审判员左建阔、书记员吴广晓)作出(2017)冀04民辖25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被告刘建国系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正式干警,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本院指定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其实,刘建国不是“正式干警”,而是“合同制职工”。
3、(以“债权转让”为由,枉法驳回诉讼请求):2018年3月23日,邱县法院(承办人孙九凡、书记员张海龙)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而枉法作出(2018)冀0430民初137号错误民事判决,违法认为刘志民与刘建国之间“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成立,并对案外人谷建龙发生效力,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已结清”,“驳回原告刘志民的诉讼请求”。
刘志民认为,刘建国没有转让给刘志民债权凭证借款证据,“不存在债权转让”,刘志民不服承办人孙九凡作出的枉法判决,依法上诉。该案已经曝光,百度搜索“邱县法院孙九凡”可见相关更多内容。
4、(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18年6月20日,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判长赵建平、审判员梁国华、审判员李中军、书记员李阳)作出(2018)冀04民终2549号民事裁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了承办人孙九凡枉法作出的(2018)冀0430民初137号错误民事判决,发回邱县法院重新审理。
5、(以“债务转移”为由,枉法驳回诉讼请求):2019年6月17日,邱县法院(审判长李连生、审判员郭雪峰、陪审员邢俊香、书记员陈保卫)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而枉法作出(2019)冀0430民初22号错误民事判决,违法认为“被告将其对原告的债务转移给了谷建龙、张玉芳。故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因上述原因而终止”,“驳回原告刘志民的诉讼请求。”
刘志民认为,案外人谷建龙、张玉芳没有给刘志民出具自愿代替刘建国偿还借款本息证据,“不存在债务转移”;刘建国没有转让给刘志民债权凭证借款证据,“不存在债权转让”;刘志民不服承办人李连生等作出的枉法判决,再次依法上诉。该案已经曝光,百度搜索“邱县法院李连生”可见相关更多内容。
6、(改为以“债权转让”为由,枉法驳回上诉):2019年10月25日,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判长陈志明、审判员冯雪、审判员张增民、书记员李明明)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而枉法作出(2019)冀04民终4902号错误民事判决,违法认为刘志民与刘建国“双方之间的债权转让成立并生效,刘志民与刘建国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因双方达成的协议而终止,刘志民可向谷建龙、张玉芳主张权利”,“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志民认为,该案刘志民起诉刘建国,既没有“债务转移”、也没有“债权转让”。显然,一审承办人李连生等、二审承办人陈志明等都视法律为儿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涉嫌故意枉法裁判。该案已经曝光,百度搜索“邯郸市中级法院陈志明”可见相关更多内容。
(二)、为了实现债权,刘志民被迫按照陈志明要求,根据邯郸市中级法院枉法作出的(2019)冀04民终4902号错误民事判决,向曲周县法院起诉借款人曲周县法院刘建国战友谷建龙妻子张玉芳代替刘建国偿还借款本息。
7、(以“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为由,驳回起诉):2019年11月19日,曲周县法院(承办人高源、书记员王丹)作出(2019)冀0435民初1952号民事裁定,认为“案涉款项的偿付纠纷在曲周县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中作为诉讼标的,确定张玉芳向债权债务关系相对人刘建国履行清偿义务。该判决现在强制执行阶段。”又认为“原告刘志民提起本案之诉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驳回刘志民的起诉”。
刘志民认为,该裁定驳回起诉,与已经生效的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陈志明等枉法作出的(2019)冀04民终4902号错误民事判决明确可以向张玉芳主张权利相矛盾。为此,刘志民依法上诉,请求二审能够撇开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并依法及时作出公正裁判。
8、(以“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枉法指令重审):2020年10月30日,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判长霍金喜、审判员陈志明、审判员冯雪、书记员郝瑞召)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而枉法作出(2020)冀04民终516号错误民事裁定,违法认为刘志民根据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陈志明等枉法作出的(2019)冀04民终4902号错误民事判决,“提起诉讼,要求张玉芳偿还款项,符合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刘志民起诉的依据不足,应予纠正。”枉法撤销承办人高源作出的正确的(2019)冀0435民初1952号民事裁定,并指令曲周县法院审理。
(三)、为了尽快实现债权,刘志民2020年11月27日收到(2020)冀04民终516号错误民事裁定后,及时向曲周县法院立案庭咨询指令重审后立案情况,立案庭让找原审承办人高源。高源告知刘志民,邯郸市中级法院霍金喜通知把案件缓一缓,先不让立案,就是立案了也要中止审理,理由是刘建国在2011年起诉张玉芳案件已经邯郸市中级法院再审撤销并指令曲周县法院再审,需要等待刘建国起诉张玉芳的案件审判后,才能对刘志民起诉张玉芳案件指令重审。可是,合同具有相对性,刘建国起诉张玉芳,刘志民不是当事人,与刘志民没有关系,而且是邯郸市中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指令再审,刘志民也不能参与其中。
9、(不知道因为什么,撤销了十年前的正确判决):刘志民后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得知,2021年3月24日发布的,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判长邵恩有、审判员王继荭、审判员陈建英、书记员吴鑫)在2020年12月15日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而枉法作出(2020)冀04民监37号错误民事裁定,枉法撤销了曲周县法院(审判长赵学军、审判员徐永峰、审判员王敏、书记员胡可)在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正在执行中的而且是正确的(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并枉法指令曲周县法院再审。
10、(正确的判决被违法撤销,至今没有看到判决书):刘志民听说,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案件被邯郸市中级法院故意枉法撤销后指令曲周县法院再审,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案号是(2021)冀0435民再3号,分给王学峰承办。刘志民咨询王学峰,关于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案件进展情况。王学峰告知,认为曲周县法院原先判决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案件没有错误,邯郸市中级法院撤销是错误的,需要与邯郸市中级法院沟通,看该如何处理,另外需要与曲周县法院高源、徐新东进行沟通,具体情况不能告知刘志民。刘志民进一步咨询王学峰,刘建国起诉张玉芳的案件对刘志民有没有关系、有没有影响;王学峰答复,刘志民不是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案件当事人,与刘志民没有任何关系。后来听说在2021年9月份开庭审理,刘志民多次请求旁听,并在立案庭向承办人王学峰书面申请旁听,王学峰也都不同意。至今,刘志民没有看到承办人王学峰等对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案件所作出的再审裁判文书。
11、(正确的裁定被违法撤销,最后又枉法判决):刘志民在2020年11月27日收到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霍金喜等在2020年10月30日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而枉法作出的(2020)冀04民终516号错误民事裁定后,一直催办曲周县法院立案庭关于刘志民起诉张玉芳案件指令重新审理立案情况。几个月来,刘志民也多次催原审承办人高源尽快让立案庭立案;高源催办下,2021年4月29日立案立案受理,案号是(2021)冀0435民初1032号,分给徐新东承办。刘志民催促徐新东依法尽快办理。徐新东告知,需要与曲周县法院高源、王学峰和邯郸市中级法院霍金喜等多方沟通。几个月后,该案又转给赵学军承办。赵学军曾经三次预约刘志民做工作,要求刘志民撤回起诉。赵学军说,刘志民与案外人张玉芳没有任何关系,案件不存在借款事实,根据《证明》也不存在债务转移,更不存在债权转让,起诉张玉芳没有任何证据;如果刘志民不撤诉,就驳回刘志民起诉,但是刘志民不能上诉;如果上诉之后,从刘志民起诉刘建国、刘志民起诉张玉芳、刘建国起诉张玉芳系列案件中,可以看出邯郸市中级法院个别法官特别腐败,可能会枉法裁判。赵学军还说,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案件,与刘志民没有任何关系,因为以前2011年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案件,赵学军是审判长,知道案件情况,认为以前判决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案件没有错误。可是,刘志民在2022年1月6日收到曲周县法院(审判长赵学军、陪审员秦晓翠、陪审员田佳佳、书记员张亚茹)在2021年12月30日枉法作出的(2021)冀0435民初1032号错误民事判决,顿时感觉,作为人,作为法官,怎么可以这样滥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枉法裁判。
12、(又以“债权转让”为由,枉法判决张玉芳还本付息):曲周县法院赵学军从徐新东手中接手刘志民起诉张玉芳案件后,三次预约刘志民,要求刘志民撤回对张玉芳起诉,因为赵学军知道刘志民与案外人张玉芳没有任何关系,案件不存在借款事实,根据《证明》也不存在债务转移,更不存在债权转让,起诉张玉芳没有任何证据;如果刘志民不撤诉,就驳回刘志民起诉。可是,曲周县法院承办人赵学军等在2021年12月30日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而枉法作出(2021)冀0435民初1032号错误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程序,超审限。为此,二审应该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撤销曲周县法院承办人赵学军等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而作出的枉法判决,驳回刘志民对张玉芳的起诉,并直接由担任二审审判长的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对刘志民起诉刘建国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或者建议刘志民对刘志民起诉刘建国案件依法申诉再审。
(1)、在庭审中,刘志民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依法驳回刘志民对张玉芳的起诉:刘志民认为与曲周县法院承办人赵学军认为的事实和法律一致,刘志民与案外人张玉芳没有任何关系,根据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刘建国向刘志民借款,给刘志民出具了借款证据,刘志民应该起诉刘建国;刘建国把该借款转借给谷建龙,谷建龙给刘建国出具了借款证据,刘建国应该起诉谷建龙(妻子张玉芳)。刘建国没有把谷建龙债权凭证借款证据转让给刘志民,不可能发生债权转让。谷建龙、张玉芳没有代替刘建国偿还下欠刘志民借款本息,也没有给刘志民出具自愿代替刘建国偿还下欠刘志民借款本息证据,不可能发生债务转移。因此,刘志民起诉刘建国偿还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刘建国起诉谷建龙、张玉芳偿还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刘志民起诉张玉芳案件不存在借款事实,根据《证明》也不存在债务转移,更不存在债权转让,起诉张玉芳没有任何证据。为此,刘志民当庭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刘志民对张玉芳的起诉,并在最后陈述中,又再次向法庭请求,因为刘志民根据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陈志明等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而枉法作出的(2019)冀04民终4902号错误民事判决和邱县法院承办人李连生等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而枉法作出的(2019)冀0430民初22号错误民事判决,起诉没有任何关联案外人张玉芳,是错误的,请求驳回刘志民对没有任何关联案外人张玉芳的起诉,并建议刘志民对刘志民起诉刘建国案件依法申诉再审。(可见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开庭笔录)
庭审结束后,在法庭内,赵学军与二个陪审员交流,原告请求法院驳回自己起诉,这种反常情况已经证明案件有问题;二个陪审员也说,在法院工作更应该懂法,应该讲诚信,不能借钱不还,又不是没有钱,这个案件应该起诉刘建国还本付息,不应该起诉案外人张玉芳还本付息,没有证据证明债权转让;法院都不讲事实和法律,违法乱判,如何让老百姓相信法律,看现在打官司有多难;赵学军最后说,驳回刘志民对张玉芳起诉,但是刘志民不能上诉。
承办人赵学军等作出的枉法判决送达后,刘志民咨询赵学军,为什么没有依法驳回刘志民对没有关联案外人张玉芳起诉?赵学军说,有时候自己作为承办人也不能左右案件审判结果,很多事情不便透露,本来发回重审的案件需要上审判委员会,因为某种原因,没有上审判委员会,让刘志民上诉维护合法权益;如果不上诉,刘志民很难实现债权,案外人张玉芳不会还本付息的。该案到底是谁在违法干涉依法审判?邯郸市中级法院是否有人干涉?是陈志明、霍金喜、邵恩有?邱县法院是否有人干涉?是孙九凡、李连生?曲周县法院是否有人干涉?是刘建国、王学峰?承办人赵学军为什么要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而枉法判决?
(2)、曲周县法院承办人赵学军等枉法作出的(2021)冀0435民初1032号错误民事判决,刘志民认为债权转让没有事实根据:承办人赵学军等作出的枉法判决认为,“原告刘志民与刘建国于2011年3月3日签订了一份证明,证明约定‘刘建国在偿还刘志民壹万伍仟元后(以收据为准),刘建国下欠刘志民借款本息由谷建龙、张玉芳偿还,刘建国与刘志民以前债权债务全部结清。谷建龙、张玉芳偿还刘建国债务时,应直接优先向刘志民偿还下欠本息,待还清刘志民本息后,谷建龙、张玉芳才能偿还刘建国借款本息。’该证明有双方签字确认,并捺有手印。根据证明内容分析,该证明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刘建国已将对案外人谷建龙、被告张玉芳享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刘志民,且案外人刘建国也以微信方式向谷建龙履行了通知义务,并向刘志民支付了15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和八十条的规定,刘志民与刘建国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因双方达成的协议而终止,双方之间的债权转让成立并生效。”(见枉法判决第8页第6行至第18行)
刘志民认为:原告刘志民与刘建国于2011年3月3日签订了一份《证明》,只能证明刘建国偿还刘志民15000元利息,不能证明债权转让。因为刘建国在2010年10月2日起诉张玉芳,曲周县法院在2011年3月4日受理刘建国起诉张玉芳,并在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刘建国在2012年6月11日向曲周县法院申请执行。因为刘建国没有把其对谷建龙债权凭证借款证据转让给刘志民,也没有办法把该债权凭证证据转让给刘志民。因此,根据该《证明》无法证明“债权转让”。
当时签订该《证明》时的真实意思是,刘建国偿还刘志民15000元后,如果谷建龙、张玉芳代替刘建国偿还下欠刘志民全部本息后,刘志民就与刘建国全部债权债务结清。言外之意,如果谷建龙、张玉芳没有代替刘建国偿还下欠刘志民全部本息,刘建国仍然需要偿还其下欠刘志民的全部本息。因为刘建国没有把其对谷建龙债权凭证借款证据转让给刘志民,刘志民没有证据,也不能向案外人谷建龙(妻子张玉芳)主张代替刘建国偿还下欠刘志民本息。而且,案外人谷建龙(妻子张玉芳)也没有给刘志民出具代替刘建国偿还下欠刘志民本息证据。
该《证明》还另起一段意思是,谷建龙、张玉芳偿还刘建国债务时,应该先偿还下欠刘志民本息,还清刘志民全部本息之后,才可以偿还刘建国本息。可是自2011年3月3日签订该《证明》至今,谷建龙、张玉芳没有代替刘建国偿还下欠刘志民本息,刘志民也没有谷建龙、张玉芳联系方式,刘建国也没有告知刘志民关于谷建龙、张玉芳的联系方式。因为刘建国也知道,刘志民借钱给刘建国,刘建国借钱给谷建龙,是两个法律关系,刘志民与案外人谷建龙、张玉芳没有任何关联。
该《证明》也不是债权转让协议,也没有债权转让内容,也没有债权转让字句,根据法律规定也没有办法认定该案存在债权转让,更没有认定债权转让时间。另外,刘建国是什么时候通知谷建龙的?通知内容是什么?没有在法庭出示证据,也没有让刘志民质证。因此,承办人赵学军等作出的枉法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和八十条的规定条款认为债权转让,向没有关联案外人张玉芳主张权利,是文不对题、张冠李戴,是驴头不对马嘴,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违反法律程序。
(3)、无关联的邯郸市中级法院(2020)冀04民监37号枉法民事裁定和曲周县法院(2021)冀0435民再3号枉法民事判被引用:承办人赵学军等作出的枉法判决查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冀04民监37号民事裁定书,以该判决未对刘建国与刘志民2011年3月3日签的‘证明’进行审核判断为由,指令我院对(2011)曲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案件再审。我院于2021年11月28日作出(2021)冀0435民再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本院(2011)曲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张玉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审原告刘建国款35000元;三、驳回原审原告刘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见枉法判决第7页第11行至第19行)
刘志民认为,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案件承办人王学峰和刘志民起诉张玉芳案件承办人赵学军都认为,两个案件没有关联,刘志民不是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案件当事人,也不了解案件审理情况,而且刘建国也不是刘志民起诉张玉芳案件当事人,如果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案件影响刘志民起诉张玉芳案件,而且在刘志民起诉张玉芳案件中进行引用作为证据,显然,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违反法律程序。
承办人王学峰一直说,刘建国起诉张玉芳与刘志民没有任何关系。刘志民想知道,王学峰在2021年11月28日作出(2021)冀0435民再3号民事判决,判决查明的事实内容是什么?法院认为内容又是什么?查明的事实内容和法院认为内容是否与刘志民有关系?
承办人赵学军一直说,刘志民起诉张玉芳与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没有任何关系。刘志民想知道,赵学军在2021年12月30日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而枉法作出的(2021)冀0435民初1032号错误民事判决,为什么要引用王学峰在2021年11月28日作出(2021)冀0435民再3号民事判决?又为什么没有引用该判决查明的事实内容?为什么没有引用该判决法院认为内容?是想回避什么?刘建国起诉张玉芳判决已生效,是在什么时候生效的?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案件与刘志民起诉张玉芳案件是两个法律关系,这两个案件之间有什么关系?如果有关系,刘志民对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案件至少应该旁听庭审过程?也应该告知刘志民判决结果,可是刘志民至今不知道判决内容。
(4)、曲周县法院承办人赵学军等枉法作出的(2021)冀0435民初1032号错误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承办人赵学军等作出的枉法判决认为,“原借款合同成立于2001年2月10日(2020年8月20日之前),合同约定了借期为三个月,约定月利率18‰,(每超期壹天,愿按本金1%加罚日违约金),依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原告刘志民主张利息按借期内利息(月息18‰)计算,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被告应支付的借款利息计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前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期间按月利率18‰计算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依照2019年8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另外,原告刘志民要求报告张玉芳应按原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见枉法判决第9页倒数第7行至第10页第8行)
刘志民认为:2001年2月10日成立的借款合同,在2017年11月8日向曲周县法院起诉借款人刘建国,后在2019年11月15日向曲周县法院起诉没有任何关联案外人张玉芳,案件都是在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前起诉立案受理的,没有支持刘志民主张违约金是错误的,没有支持刘志民要求按照约定利率还本付息到全部清偿是错误的;至少应该自借款之日到全部清偿本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息。而不能适用2020年12月23日修改的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法释〔2020〕17号《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该适用2015年6月23日制定的在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法释〔2015〕18号《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曲周县法院承办人赵学军等枉法作出的(2021)冀0435民初1032号错误民事判决,违反法律程序:承办人赵学军等作出的枉法判决查明、认为,①引用无关联的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0)冀04民监37号民事裁定书”和曲周县法院作出的“(2021)冀0435民再3号民事判决”,枉法作为刘志民起诉张玉芳案件的证据。因为这二个枉法民事裁判,都是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案件,与刘志民不是一个案件,而且作为证据,也没有在法庭出示,没有让刘志民质证,不符合程序,不应该采纳。②“案外人刘建国以微信方式向谷建龙履行了通知义务”,可是,刘志民不知道刘建国是什么时候通知谷建龙的,通知内容是什么?没有在法庭出示,没有让刘志民质证,不符合程序,不应该采纳。③另外,……(省略部分在二审开庭时提出)。
综上所述,不畏艰难排干扰,坚定信心讨公道。借钱还钱,天经地义;借钱不还,天理难容。刘志民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以实际行动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借钱不还、枉法裁判,如同反腐热剧《人民的名义》中的法院副院长陈清泉与外国女人在一个被窝里做出苟且之事,说是学习外语一样无耻。曲周县法院“正式干警”刘建国借钱久拖不还,已经成为“老赖”;邱县法院承办人孙九凡、李连生等和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陈志明、霍金喜等以及曲周县法院赵学军等涉案人员已经成为“害群之马”。
刘志民再次真诚请求:根据庭审和当事人反映、控告案件线索,依法认真审查卷宗材料等相关证据,打击“老赖”,惩处“保护伞”,清除“害群之马”,纯洁政法队伍,依法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因为承办人赵学军等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而枉法作出的(2021)冀0435民初1032号错误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还超审限。因此,刘志民请求二审能够依法支持上诉人刘志民的上诉请求,依法驳回刘志民对张玉芳的起诉,直接由担任审判长的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或者建议刘志民对刘志民起诉刘建国案件申诉再审。
此致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志民
2022年1月18日
附:
1、刘建国给刘志民出具的借款证据:
2、刘建国与刘志民二人出具的《证明》,证明刘建国还刘志民利息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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