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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8 18: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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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参与投资开发河北省唐山市
滦河站站前温泉旅游文化综合开发项目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于2012 年4 月27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9 名董事全部参与了此次董事会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经审议,同意公司与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政府签署《滦
河站站前温泉旅游文化综合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书》。
2012 年4 月27 日,公司与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滦县政府”)
签订了《滦河站站前温泉旅游文化综合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书》。
一、协议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
滦县古称滦州,地处环渤海经济圈的京津唐金三角地带,本项目位于滦县东
安各庄镇,紧邻京秦客运专线滦河站,项目用地面积预计约6000 亩,项目初步
规划将包含温泉度假旅游综合体、文化旅游产业园、商业及居住综合用地及配套
的公共建设用地。项目具体规划用途、性质依据审定的该区域控制性规划确定,
实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分块分批公开出让。
2、投资规模
计划一期项目总投资叁拾亿元人民币(暂估)。
3、投资方式
公司依法获取项目用地后,由在滦县依法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承接项目用地
并负责该项目的建设与运营。
4、规划编制
公司负责完成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经滦县
政府审核后实施。
5、供地方式
滦县政府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约500 亩项目用地的征地、拆
迁及挂牌出让工作。其余项目用地由滦县政府分批次完成征地、拆迁及挂牌工作。
6、前期费用
公司在协议签订之后,预付滦县政府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资金,用
于滦县政府开展土地前期收储的相关费用,公司若依法取得第一期项目用地,则
已支付的预付款可冲抵土地出让金;公司若未能竞买取得,则滦县政府在项目用
地挂牌成交后10 日内,将公司已支付的预付款返还给公司,并以公司已支付的
预付款总额为基数,按年15%的比例支付公司财务费用。
二、本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项目若能成功获取及开展,将增加公司的土地储备,丰富公司产品结构,
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该项目是公司着力打造的文化旅游商住城市综合体项目,
将为公司拓展新的业务发展模式奠定基础。
三、备查文件
1、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政府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滦
河站站前温泉旅游文化综合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5 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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