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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7 0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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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本案当事人,2010年10月17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临沂仲裁委员会提请作出(2010)临兰保字第744号民事裁定书,并在古冶车站营业所冻结了我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实际存款为30万余元)。对于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我已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对于我的银行存款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无权进行冻结,相关法律依据是1997年3月26日法发(1997)4号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我做为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唐山市古冶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对我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是乱作为、是枉法裁判、是错误执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载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是违法办案,我和我家人要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请各级领导给予关注,难道现在的法制社会就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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