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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佳佳一案看法院在认定挂床期间误工期时容易出现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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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6 12: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误工时间主要由诊疗医疗机构证明确认,在认定挂床的情况下,有些法院以挂床为由不计算挂床期间的误工费,这个明显是错误的。
首先,在出院情况下,是否要休息会有医嘱,这时误工期比较好确定。
但在挂床的情况下,医院不会有医嘱要不要休养,因为医院已经是把这个按住院处理的,所以挂床情况下,挂床期间的误工费自然是要计算的,保险公司要推翻,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提供医疗鉴定等),而不能依据实际住院时间确定误工期,因为误工期本来就不是仅按住院时间计算的。因此很多判决中,在保险公司未提供医疗鉴定情况下将挂床期间的误工费一并剔除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下面的判例中对误工费的处理是正确的。
在王佳佳所判案件中,老汉在挂床期间甚至有开药用药,因此此时若无医疗鉴定,将老汉挂床期间的误工费给予剔除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而且很多挂床与否的认定中,会强调挂床期间没有开药用药记录。也就是说在本案中,王佳佳认定老汉挂床14天的依据本身就不是很充分的,将挂床期间误工费剔除无疑就是彻头彻尾的错误,并非自由裁量的问题。
总之,将挂床期间计入误工期符合法律规定,而要将挂床期间剔除出误工期,被告方须承担医疗鉴定方面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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