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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顿和规范我县土地管理和建设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沧县境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建设活动,必须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必须取得土地、规划建设合法手续。对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将予以坚决打击。 二、任何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对于之前形成的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于自本通告下发后,形成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发生一起查处拆除一起,对顶风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严禁非法买卖土地或以各种名目非法租赁土地,对非法圈地、占地、私搭乱建,甚至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的行为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乡镇组织所辖村委会密切配合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认真清查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切实加强巡查和监控力度,坚决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五、国土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侵占土地建房、未取得土地合法手续提前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住建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以及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坚决查处。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各类建设行为予以坚决制止。 七、公安部门在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动中提供强力保障,对暴力抗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八、严禁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提供便利条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供电公司不得办理立户、更不得擅自通电;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予以登记。 九、纪检监察部门对在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动中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对公职人员参与非法买卖、炒作土地,及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全县广大群众对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3093198(县国土局)、3160122(县规划局)、3160192(县住建局)。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沧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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