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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中心城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禁行区域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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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0 00: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工作,剔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按照《沧州市中心城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关于逐步扩大禁限行范围的工作要求,决定继续扩大中心城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禁行区域,具体通告如下:一、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种类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四轮机动车。二、原禁行区域迎宾大道、海河路、长芦大道、渤海路合围区域内道路(不含合围区域边界道路)。三、最新禁行区域高速合围区域(京台高速、石黄高速、廊沧高速合围区域)内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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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0 02: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禁行时段禁行区域内,24小时禁止违规电动三、四轮车通行。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对拒绝、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群众自觉做到不驾驶、不乘坐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并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要主动劝阻和举报。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0时起施行。2023年12月28日
来源:沧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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